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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頁 > 教師專區►鹿秀社區大學講師聘任及考核辦法
第一條 鹿秀社區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為提升教學品質、促進校務運作與發展,特依據「鹿秀社區大學組織規程」第十七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,作為本校聘任及考核講師之依據。
第二條 講師之聘任
一、本校依各學期課程規劃之需要聘任講師;擬至本校授課者,須提出課程計畫送交本校,經由本校課程審查委員會審查同意,且完成開課程序,再由本校聘任為講師。
二、二人(含)以上共同授課者,需在課程計畫表中詳註每位講師之授課時數,凡一門課之授課時數不足十八小時者,不發給講師聘書。
三、每位講師開課(含社區分班、社團),每校每學期最多二門為原則,有特殊需求
經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者不在此限。
四、本校所聘講師均為兼任,採學期制一學期一聘,於每學期開學時聘任之,至學期結束時自動終止聘任,是否繼續聘任開課,係以其專業知能、班級經營、教學品質、學員出席率、學員滿意度調查結果及開課成效為參考依據;惟若有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列情事者,本校得中止聘任。
第三條 講師之資格
本校課程分為學術類課程(含自然、人文、社會等領域)及非學術類課程(含社區關懷、社團課程、生活藝能及其他)二類,各類課程講師(含共同開課者)之聘任規定詳如下列各項:
一、得予聘任:
(一)學術類課程講師(須具備以下各目之一):
1.具有國內外立案之大專院校相關課程之講師以上資格者。
2.在所提出課程計畫之學術領域具有碩士以上學位,或有特殊成就,或有專門著作,經課程審查委員會認可者。
(二)非學術類課程講師(須具備以下各目之一):
1.對於社區營造之研究或推動,有具體成果或貢獻者。
2.對於鄉土文化、歷史、地理、社會、自然環境等有具體研究成果或貢獻者。
3.在專業領域具有傑出之才能或取得專業證書(照)者。
二、不予聘任:
具有以下各款之一者,得不予聘任:
(一)不認同本校理念,經反應有不當行為或言論不當損及學校校譽,經查證屬實者。
(二)未積極出席本校舉辦之各項活動(如期末教學成果展、教師研討會及、公共參與週等活動),且未請假達3次以上者。
(三)上課經常遲到、早退,整學期上課遲到15分鐘以上達3次以上者。
(四)未向校方報備即擅自更動上課時間、地點達3次以上者。
(五)班級學員之平均缺席率高於40%者。
(六)其教學成果評鑑結果,班級學員滿意度低於百分之七十者。
(七)未依課程計劃授課而致教學品質低落,或因而導致課程半途終止,影響學員權益者。
(八)教師所開的課程經招生結果,如所開課程學員選讀,連續三期未達基本人數者則不予續聘。
(九)課程使用之教材教具有侵犯智慧財產權行為者〈如使用盜版軟體、書籍等〉。
(十)其他致使校務推動困難之行為,經行政會議半數以上行政同仁認定難以持續協助課程進行者。
第四條 講師之責任與義務
一、講師之教學,應配合本校推動學習型社會、造就公民社會、實踐專業知識及經驗技能落實於生活之理念。
二、講師應按照所提出之課程計畫授課;惟若課程審查委員會要求講師調整教學內容或方式始同意其開課時,講師應予遵照。
三、講師應尊重學員之學習權益,不論學員之個別差異及學習動機,均應善盡教學責任,有教無類,並對學員之學習成果作公正之考核。
四、講師應尊重課程審查委員會提出之改善建議。
五、講師受聘期間,因故無法繼續授課時,應於一個月前推薦符合資格之適任代課人員並檢具其學經歷資料,提交課程審查委員會審理,經課程審查委員會同意後始得代課,惟代課人員不發給講師聘書。
六、講師應配合校務運作,積極參與本校辦理之各項校務活動(包括講師研習會、講師進修課程、公民素養週、期末成果展等),並鼓勵學員共同參與,達到終身學習的目標。
七、為提昇教學品質、增進學員學習成效,講師應積極參與校內外各項教學研討會議及相關活動。
第五條 講師之考核
一、每學期結束前,由本校編製問卷進行教學成果評鑑,以考核各講師之教學成果並瞭解學員之相關意見。
二、評鑑結果應知會授課講師,並送交課程審查委員會做為課程規劃與聘任講師之參考。
三、講師對於教學評鑑之結果有異議時,得於三十日內具文向課程審查委員會提出申覆;課程審查委員會應於接獲文件後十五日內召開委員會進行審議。
四、學期之中,倘學員對於講師之教學情形或教學品質有意見時,得隨時填具意見單向本校反映,由本校彙整後交予師資審議委員會處理。
五、課程使用之教材教是否有精心設計,講師的專業知識與能力是否足夠,教學內容是否活潑生動,與學員互動是否良好,由各班上課平均出席率,可評估講師是否有用心於班級經營。
六、對於學校活動的參與率(如期末教學成果展、研討會及公民週講座、公共論壇等活動),未按排定時間上課,私自更動上課時間的情形是否常出現,上課遲到的情形是否常出現。
第六條 中止聘任
一、講師於聘期中,如有發生以下各款情形之一時,本校得予中止聘任:
(一)擅自變更課程計畫,導致教學品質不佳,使學員權益受損,經本校查證屬實者。
(二)言行嚴重妨礙本校名譽或形象者。
(三)無正當理由中止授課者。
二、講師之中止聘任,由師資審議委員會召開會議審定之;中止聘任之決議須有師資審議委員會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,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。
三、講師被中止聘任時,其已授課時數本校核實發給鐘點費。
第七條 講師之權益
一、本校不得於聘約有效期間無故中止聘任。
二、講師對於被中止聘任有所不服時,得具文向師資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覆;師資審議委員會應於接獲文件後十五日內召開委員會進行審議。
三、講師授課之鐘點費應依照規定如數發給,不得無故拖延或扣發。
四、每一位講師享有在本校半價進修一門課程之權利。
五、講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由本校發給獎狀並公開表揚:
(一)參與學校辦理之活動(如專題講座、公共論壇、開學活動、成果展覽等)及會議,全學期總次數超過一半以上者。
(二)擔任本校各項活動(如期末成果展等)籌備小組成員,或實際參與各項活動,卓有績效者。
(三)對本校有特殊貢獻,經師資審議委員會認可者。
第八條 本辦法由本校師資審議委員會審議,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